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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4270   添加时间:2013年7月1日 10:42

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公益活动及其相关事项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2、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相关规定。

5、合法注册,正常运营,且无劣迹的志愿者服务组织。

 

第二章 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包括:

(一)在基金会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三)经基金会同意,可从事项目策划和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四)听从基金会各项临时性调遣。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翻译、行政、文秘、法律服务、财务管理、活动文案、礼仪接待、会务服务、后勤保障、网站支持、宣传设计、艺术表演、心理抚慰等社会公益事宜。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5、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及时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6、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7、获得本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第七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者组织及本会的相关规定。

2、向本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4、自觉维护本会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声誉,以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5、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6、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7、不得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章 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本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会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索取志愿者登记表。登记表可直接送达本会,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

第十条 志愿者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并与其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后,即成为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注册志愿者,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第十一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服务,并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三条 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 本会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表彰。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在本会网站进行宣传、推介,并颁发荣誉证书。

2、为在校生志愿者提供实习鉴定,向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推荐,进入人才市场。

3、表现优秀的志愿者,可经双向选择,成为本会常设项目活动机构的工作人员。

4、志愿者若申请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本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十六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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