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捐赠税收的有关规定
1.关于企业的捐赠税前扣除额度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企业可用于捐款的财产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3. 关于企业捐款后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2)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应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
二、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的有关规定
1.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1) 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
(5)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
(6)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7)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
(8)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
(9)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
(10) 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
(11)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个人向教育及公益事业的具体对象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直接对具体对象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一些基金会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没有文件规定的,不能税前扣除。
(3)“社会团体”是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通过这类“组织”转赠给教育或公益事业的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
(4)个人的捐赠扣除应当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应当在减除法定费用之后再减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故其扣除顺序是先扣除法定费用,后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