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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试行)
浏览次数:16680   添加时间:2012年11月5日 10:41

   为使印章管理制度化、印章使用规范化,对印章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

1、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所用公章的制发,严格遵循《大连交通大学印章管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2、印章制作完毕,正式启用前,须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印模登记;未经党政办公室备案的印章不得使用。

3、基金会行政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呈环行。各级机构印章,应将单位名称刻在环行底部的封口处。

4、其它印章如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参照国家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刻制。 

二、印章的管理 

1、印章一经启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须加锁保管,不得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公章。

2、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切用印都要有依据。

3、凡需盖基金会行政公章的材料等,必须有基金会项目负责人或基金会秘书处领导的同意、签字后,方可用印。

4、无特殊情况,使用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不得将印章携出单位之外使用。

三、印章的使用

(一)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行政印章

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校教育基金会印是基金会最高行政印章,对外代表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具有法律效力。使用校印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申请程序,需填写《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使用印章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清楚申请单位、申请日期、用途、经办人、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审批意见和秘书长签字。《申请表》可在对外联络合作处网页“下载中心-常用表格”中下载,无《申请表》一律不予用印。

(二)基金会法人章

代表基金会领导身份的法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印章视为公章对待,凭领导本人签字同意后用印。

(三)财务专用章、收据专用章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收据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人员负责管理,依据大连交通大学财务专用章和收据专用章进行使用。

四、印章的停用

因机构变动,印章式样、规格改变或其他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时,用印单位要将作废印章统一送交到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后归到档案室封存或销毁。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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