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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4287   添加时间:2013年4月23日 14:40

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基金会稳健、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资源,拓展服务和工作领域,遵循基金会服务宗旨、业务范围,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按照基金会的工作需要,由单项业务负责人员向基金会提出设立申请,基金会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四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登记机关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还应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基金会□□□专业委员会、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基金会□□□工作委员会或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基金会□□办事处。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撤消该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条   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如: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基金会□□□专业委员会、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基金会□□□工作委员会或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基金会□□办事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任命。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内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提名,报基金会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聘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基金会颁发统一工作证件。按照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及时备案,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工作月报和大事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行决定,月度向基金会书面报告,下列活动应事先书面上报基金会,待基金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全国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二)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三)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业务活动与基金会内部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

    (四)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海外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

       )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违反基金会规章、损害基金会名誉或没有完成工作指标的,基金会有权通过规定程序解除聘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不能开设独立账户、刻制印章。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十七条   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原则上不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开展短期专项活动,确需开立银行账户时,由基金会总部协助开立一般临时账户,由基金会总部统一管理。该账户只作为资金的进项使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接受的捐赠、赞助和开展活动的收入,需全部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由基金会出具捐赠收据或赞助收据,并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和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费自筹,其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遇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触犯法律,造成任何对基金会损害的(包括名誉损害),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基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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