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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浏览次数:16255   添加时间:2012年11月5日 10:42
 

为了合法、有效、安全地使用学校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基金会法人证书的使用管理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社会团体颁发的、确认其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2、要求使用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的,须填写《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由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到基金会秘书处办理使用手续。

3、基金会法人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情况,必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陪同使用。

4、对学校法人证书的使用人及用途情况进行登记,并在复印件上限定用途,加盖基金会行政公章,保证其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

5、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的规定,由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年检和换证等工作。

二、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管理

1、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分为正本和副本。

2、要求使用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的,须填写《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对外联络合作处网页“下载中心-常用表格”中下载)由各级负责人签字后,到基金会秘书处办理借用手续;如个人因私出国等使用的,则必须在填写使用理由时注明“在国外发生一切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基金会无关”字样。

3、对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个人及用途情况进行登记,并复印件上限定用途,加盖基金会行政公章,保证其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

4、使用单位借用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归还。

5、按照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由秘书处负责在每年五月底前进行年检。

6、严禁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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