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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浏览次数:4170   添加时间:2013年9月17日 17:43

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章辽宁省大连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1、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2、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3、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整变动;

4、基金会章程的修订;

5、召开会员(会员代表);

6、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

7、涉外和涉及港澳台地区活动;

8、基金会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9、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10、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1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1、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秘书处各个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3、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4、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5、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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